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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生活用品公司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杨女士的毕业证书系伪造,随即将其诉至法院。该案现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原告生活用品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入职开始工作,2009年3月26日,原告公司接到被告的请假单。之后被告再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原告后来发现,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公司提供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原告公司与该大学联系得知,被告的毕业证系伪造。因此,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被告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4625.07及25%经济补偿金1156.27元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4.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