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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律师谈发起人认定的主要学说之两概念结合说

时间:2021-09-03 12:59:53 浏览次数:243

   两概念结合说是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综合考虑。但在结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又有两派观点:一派是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需要同时满足才算是符合公司发起人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要成为公司发起人,不仅需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还需要同时在实际上参与公司设立活动;另一派观点是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只要满足其一便可以认定为公司发起人。

对于两概念结合说的第一种观点,貌似结合了前两者学说的优点,但是对两种学说机械的结合,实则又产生了前两种学说所不具有的缺陷,其对发起人身份进行了双重的限制,过分缩小了发起人的范围,因此很难为实践所采纳,也容易造成欲建立公司的人谨小慎微放弃设立公司。

第二种观点以施天涛教授为代表:“公司发起人的身份,不仅要从形式要件方面考虑,还要兼顾实质要件方面。即若在公司章程上签章,则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发起人,如果未在公司章程上签章,但是能够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公司设立活动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发起人。”具体言之,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构成推定有关人员具备发起人身份的依据,如果有证据表明有人确实参与了公司设立的作业,也应当确认这些人的发起人资格。施天涛教授的这个主张结合了前面两种学说的优势,颇有新意,鉴于其仍注重发起人在实际参与公司设立的作用,可以将其归纳为“新实质概念说”。


投融资律师、杭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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