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行规与法律的叫板和博弈俯拾皆是。周口市某百货有限公司下设分店因经营管理出现问题,按其行规,要求店长赔偿。2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百货有限公司起诉。
安玉梅曾在周口市某百货有限公司下设的四店工作,任店长职务,在此期间四店亏损24528.94元,百货有限公司起诉安玉梅,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百货公司要求安玉梅赔偿经济损失24528.94元,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四店损失与安玉梅有关或由安造成,安玉梅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驳回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