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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导致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很多,除了有偿转让外,还应包括因赠与、继承、夫妻财产分割、股权质押、股权的强制执行等发生的股权移转。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只对股东有偿转让出资问题作了规定,而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出资转让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这使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不过,值得欣喜的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六条增加了对于股权的强制执行和继承的规定。以笔者看来,虽然《公司法》对其余这些特殊情形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同意程序既保障股权自由流转,又尽可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精神是可以被用来解决这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问题的。